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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社區
      保安基礎理論知識
      發布時間:2014/11/1  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5612 次

        1、什么是保安服務?

       

        保安服務是指為滿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安全需求,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由依法設立的企業、組織提供的專業化安全防范服務及相關服務。

       

        2、保安員應具備什么樣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保安員應具備的政治素質:熱愛祖國,誠實守信、愛崗敬業,恪盡職守、遵紀守法,團結協作、無違法犯罪記錄。

       

        保安員應具備的業務素質:了解法律基礎知識,有關保安管理政策、規定;具備一定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溝通能力;具備與崗位職責相應的觀察、發現、處理問題的能力;具備使用基本消防設備、通訊器材、技術防范設施設備和相關防衛器械技能;具備一定的防衛和擒敵技能,即基本徒手攻防技能,帶離技能和解脫技能。

       

        3、保安員有什么職權?

       

        一般情況下,在保安員的勤務范圍內,保安員有下列權限:(1)按規定制止未經許可的人員、車輛進入勤務范圍;(2)對出入勤務范圍的人員、車輛及所攜帶、裝載的物品,按規定進行驗收、檢查;(3)執行一般任務時,可以佩帶和使用配備的橡膠棍等非殺傷性的防衛器械,執行押運任務時,可根據需要,按照國家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武器裝備;(4)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勸阻、制止、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送交所在地公安機關處理;(5)對殺人、放火、搶劫、盜竊和其他現行犯罪分子,有權抓獲,扭送公安機關,對行兇、報復的,有權進行正當防衛;(6)對發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有權保護現場、保存證據、維持現場秩序,并向公安機關提供自己所了解掌握的案件有關情況、協助查處;(7)按合同規定,對客戶單位進行安全防范檢查,協助客戶制訂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提出建議和整改意見;(8)有權向公安機關反映安全防范情況,提供違法犯罪信息,配合、支持公安機關和其他執法部門一發執行公務。

       

        4、保安員的具體職責是什么?

       

        保安員有下列職責:(1)執行門衛、守護、巡邏、押運、隨身護衛、人群控制、技術防范、安全咨詢等保安服務任務;(2)利用科技手段和設備執行保安服務任務;(3)對發生在執勤區域內的不法侵害和治安災害事故,及時報告客戶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的擴大,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4)落實防盜、防火、防爆炸、防破壞和其他治安災害事故等防范措施,發現值勤區域的安全隱患,立即報告客戶單位,并協助予以處置。(5)保安員對執勤區域內發生的不法侵害行為應及時制止,對不法行為人交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支持、配合公安機關和其他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

       

        5、保安員執勤中應當禁止的行為有哪些?

       

        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搜查他人的身體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證件、合理財務;(3)辱罵、毆打他人或者教唆毆打他人;(4)私自為他人提供保安服務;(5)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6)為客戶追索各類債務或者解決勞務糾紛;(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6、什么是保安員國家職業標準?保安員分為哪幾級?

       

        保安員國家職業標準是指由公安部、勞動部指定頒布的明確保安能力、職業條件、工作要求等內容的國家職業規范。

       

        共設5個等級,分別為:初級保安員(國家職業資格5)、中級保安員(國家職業資格4)、高級保安員(國家職業資格3)、保安師(國家職業資格2)、高級保安師(國家職業資格1)。

       

        7、保安員職業守則的內容是什么?

       

        保安職業守則內容為: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愛崗敬業,熟悉業務;掌握技能,強健體能;文明值勤,熱情服務;見義勇為,奉獻社會;恪盡職守,保障安全。

       

        8、什么是憲法?

       

        憲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指規定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經特殊程序制訂和修改的國家根本大法。

       

        9、什么是國家制度?

       

        國家制度是指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通過憲法和法律確認并規定關于國家本質和形式制度。國家制度主要包括國體、政體、選舉制度、地方制度等。

       

        10、公民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所確認并予以保證的,公民實行某種行為或實現某種愿望的資格。平等權;政治權;自由權;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權;社會經濟權;文化教育權;特定人身權。

       

        11、公民的基本義務是什么?

       

        公民的義務,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在社會活動中,必須履行的某種相應的責任。憲法規定公民對國家和社會應盡的義務是: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的團結;遵守憲法、法律,保護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依照法律納稅。

       

        12、什么是犯罪?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犯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3個: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13、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4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

       

        14、什么是刑事責任能力?分哪幾種?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所具備的刑法意義上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分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減輕刑事責任能力。

       

        15、什么是刑事責任年齡?分哪幾個階段?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我國刑法第17條對責任年齡劃分為3個年齡階段:①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指不滿14周歲的人;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此年齡段的人如果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應負刑事責任。③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指已年滿16周歲的人。

       

        16、什么故意犯罪?什么是過失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而構成的犯罪。過失犯罪分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17、什么是刑罰?我國刑罰有哪幾種?

       

        刑罰是國家用以懲罰犯罪的一種強制方法。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主刑的種類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的種類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18、什么是正當防衛?什么是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正當防衛必須具備5個條件:必須是有危害社會的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危害社會的不法行為;必須是針對實施危害社會的不法侵害者本人;必須是為了使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必須不超過必要的限度。防衛過當是指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19、什么緊急避險?緊急避險的條件是什么?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損害另一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必須具備的5個條件:必須是合法權益確實受到危險威脅時;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損害;必須是危險不能用其他方法排除時;必須是不能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20、什么職務犯罪?什么是職務侵占?

       

        職務犯罪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依法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

       

        職務侵占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21、什么是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22、什么是非法搜查?

       

        非法搜查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

       

        23、什么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行為人違背住宅使用人的意愿或沒有法律根據而進入他人住宅,或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24、什么是冒領、非法開拆、隱匿、毀棄、非法檢查他人郵件?

       

        冒領是指冒充他人的身份,騙取郵政人員的信任,冒充他人領取包裹、郵件、匯款的行為。

       

        非法開拆是指即沒有法律依據,又未經他人許可,擅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內容,或者使他人信件內容處于公開暴露狀態的行為。

       

        隱匿是指故意將他人郵件藏匿的行為。

       

        毀棄是指將他人的信件故意撕毀、焚燒或者丟棄的行為。

       

        非法檢查是指沒有合法依據和沒有經過合法程序而對他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進行扣留檢查的行為。

       

        25、什么是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阻礙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行為。

       

        26、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分別由誰實施?

       

        刑事強制措施有拘傳、刑事拘留、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除逮捕需要檢察機關批準、偵察機關執行外,其他強制措施均由偵察機關決定并實施。

       

        27、什么是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28、什么是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對民事違法行為人所采取的一種以恢復被損害人的權利為目的并與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聯系的國家強制形式,它是民事違法人依法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

       

        29、什么是民事訴訟?民事訴訟證據有哪些?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審理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通過這些活動所形成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30、什么是民事侵權?

       

        民事侵權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其特征:(1)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2)侵權行為的對象是絕對權;(3)侵權行為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

       

        31、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32、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有哪些?

       

        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條款(內容):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

       

        33、什么是勞動爭議?發生勞動爭議應如何處理?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

       

        勞動爭議解決的方法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解決。

       

        34、什么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指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司財產,情節較輕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具備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都會對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2)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情節較輕不夠刑事處罰。(3)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是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35、什么是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而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的行政處罰。

       

        36、治安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治安處罰主要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

       

        37、什么是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公民,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措施。

       

        38、什么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妨害或者可能妨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依法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

       

        39、什么是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

       

        妨害社會管理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妨害國家社會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

       

        40、什么是公民的財產權和人身權?

       

        公民財產權利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

       

        人身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權和名譽權、婚姻自由權等。

       

        41、什么是敲詐勒索?

       

        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者實施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索公私財物的行為。

       

        42、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有哪些?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包括下列內容:(1)門衛、值班、巡查制度;(2)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3)現金、票據、印鑒、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4)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治安防范教育培訓制度;(6)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制度;(7)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勵制度;(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性菌種、毒種以及武器彈藥的單位,還應當有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9)其他有關的治安管理制度。

       

        43、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職責有哪些?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的職責有:(1)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并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2)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3)在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4)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5)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44、什么是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包括哪些范圍?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全國或者地區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單位。主要包括:(1)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等重要新聞單位;(2)機場、港口、大型車站等重要交通樞紐;(3)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制、生產單位;(4)電信、郵政、金融單位;(5)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6)大型物質儲備單位和大型商貿中心;(7)教育、科研、醫療單位和大型文化、體育場所;(8)博物館、檔案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9)研制、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單位;(10)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單位;(11)其他需要列為治安保衛重點的單位。

       

        45、什么是約束?約束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約束是指醉酒人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時而由公安機關對其采取的保護性限制其自由的臨時措施。約束的前提是:必須由公安機關實施;醉酒的人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被約束對象處于醉酒狀態。

       

        46、什么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取的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7、什么是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起來,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3)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說,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較緩和的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48、什么是拘傳?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49、什么是管制?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監督的一種刑罰方法。管制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主刑中最輕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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